(2015)平民(商)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1、王×2与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3805号原告王×1,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2,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王×2,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原告王×1、王×2与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1、王×2起诉称:王×1与王×2系父子关系。张××系王×1前妻,二人于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7月17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2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以被告王×1名义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村八亩二分二的土地,原告张××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合法地上物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前述判决主文约定的承包期限已于2015年2月底届满。后王×1与上纸寨村委会于2015年3月7日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承包该8.22亩土地,承包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综上,张××对前述8.22亩土地已不享有权利。故王×1、王×2诉至法院,要求:1、张××将前述8.22亩土地上属于其所有的地上物清除,以便王×1实现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诉讼费用由张××负担。本院认为:王×1与前妻王秀云共育有二女一子,长女王春艳、次女王春凤、长子王×2。2004年,王秀云死亡。2005年2月1日,王×1与张××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二人于2014年7月17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3月,谢凤军(案外人)与上纸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涉案8.22亩土地,承包期限1年。后涉案土地转由王×1实际经营。2009年3月,王×1就涉案土地与上纸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年。2012年3月,王×1就涉案土地与上纸寨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承包期限2年。自2014年起,上纸寨村委会以交纳承包费为前提与王×1一年续签一次承包合同,王×1已交纳涉案土地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的承包费。2014年8月29日,张××以共有物分割案由将王×1、王春艳、王春凤、王×2起诉至法院。2015年2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涉及涉案土地的判决内容为“以被告王×1名义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村八亩二分二的土地,原告张××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合法地上物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2015年3月7日,王×1与上纸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上纸寨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王×1,承包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8.22亩土地及地上物哪部分是属于张××的三分之一,王×1、王××2及张××均表示无法确认。本院为此前往上纸寨村委会调查,上纸寨村委会亦表示无法确认涉案8.22亩土地及地上物哪部分是属于张××的三分之一。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王×1、王×2起诉要求张××将前述8.22亩土地上属于其所有的地上物清除,但王×1、王×2、张××及上纸寨村委会均表示无法确认涉案8.22亩土地及地上物哪部分是属于张××的三分之一,故应先由有权部门对此予以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1、王×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瑾人民陪审员 唐 顺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