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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彭文鑑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文鑑,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200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6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鑑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爱华街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VIVO”X3L型手机一部(价值2415元)、现金100元等财物。2、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爱华街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肖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苹果”4S型手机一部(价值1246元)、现金100元等财物。3、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花园里“XX”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郭某某的钱包一个及“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3831元)、钱包内有现金200元等财物。4、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平东一街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等财物。5、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大华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郭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卡西欧”相机一部、现金150元及证件等财物。6、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彭文鑑窜到汕头市中山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王某的布包一个,内有“苹果”4型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及证件等财物。7、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汕荫巷与明惠巷交界处,动手夺抢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等财物。8、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长平路与金陵路交界处,动手夺抢被害人黄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80元等财物。9、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高华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方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等财物。10、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至平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林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多元等财物。11、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金新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朱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苹果”4S型手机一部、现金160元等财物。12、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平东一街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邢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三星”7588型手机一部、现金50元等财物。13、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五福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洪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电信手机一部、现金200元等财物。14、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金砂老市场门口,动手夺抢被害人洪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三星”E339型手机一部及证件等财物。15、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瑞平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魏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小米”手机一部、现金160元及证件等财物。16、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新陵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张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三星”S7658型手机一部、现金180元等财物。17、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彭文鑑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金府旁路XX号附近,动手夺抢被害人邱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20元等财物。作案后,被告人彭文鑑将上述赃款、赃物用于换购毒品海洛因吸食。综上,被告人彭文鑑实施作案17宗,抢得款物共值10092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文鑑于200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0年9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文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及部分赃物,有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王某、刘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邢某某、洪某某、洪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办案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彭文鑑的户籍证明材料,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彭文鑑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文鑑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彭文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徒步或者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抢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文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文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文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