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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尤罗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4号。法定代表人潘石屹,董事长。被执行人尤罗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尤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尤罗成给付欠款违约金、诉讼费共计193943.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25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