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0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周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宏韬,被告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五月十一,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某。原、被告有12万元存款。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汝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被告为结婚花费彩礼款现金80000元,婚礼办的轰轰烈烈。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五月十一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汝某泽。原告周某2013年6月外出打工,不与被告联系,被告汝某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周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此案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利辛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利辛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系自由恋爱结婚,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