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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江阴海霖服饰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江阴海霖服饰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38号原告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松涛。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受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江阴海霖服饰面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文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海霖服饰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鑫业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