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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跃华与龙岩市永顺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沈跃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顺桥工程有限公司沈跃华申请执行龙岩市永顺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跃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龙岩市永顺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龙岩市永顺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沈跃华未受偿金额为2976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