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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均衡与徐振连、黎爱妮、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均衡,徐振连,黎爱妮,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均衡,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李业成,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安,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连,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爱妮,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200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黎爱妮,潘某某之母亲,亦是本案被上诉人。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梁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龙锦,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杜均衡因与被上诉人徐振连、黎爱妮、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杜均衡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均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为836元,由上诉人杜均衡负担(已经预交1672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