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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邓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74号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4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255-0。法定代表人杨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杨燕,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负责人王欢。委托代理人陈巧,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邓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邓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