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光玉、张莎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玉,张莎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法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张光玉。申请人张莎莎。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建英,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光玉、张莎莎申请宣告张艺馨死亡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艺馨(曾用名:张敏,张蓉)于2007年农历正月25日(即2007年3月14日)跟随申请人张光玉之妻、申请人张莎莎之母王秀云突然离家出走,2007年3月19日,申请人曾到高密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申请人曾于2011年6月申请高密市人民法院宣告王秀云、张蓉死亡,但因张蓉系张艺馨的曾用名,法院发出的公告是寻找张蓉而非张艺馨,故法院只于2012年6月26日判决宣告王秀云死亡。被申请人张艺馨下落不明至今已满7年之余。请求宣告张艺馨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艺馨,女,199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高密市朝阳街道荆家庄南佳园路西一区9号。身份证号码:××,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张光玉之次女、申请人张莎莎之妹。被申请人张艺馨于2007年3月14日上午8时许跟随其母亲王秀云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07年3月19日8时34分口头向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报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张艺馨死亡。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艺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艺馨仍然下落不明。上诉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证明、高密市朝阳街道荆家庄社区的证明、人民法院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张艺馨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实际下落不明已满7年多,本院发出寻找张艺馨的公告也已满一年,张艺馨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光玉、张莎莎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艺馨死亡。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张光玉、张莎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李储志人民陪审员 赵延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