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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威盾工程建材(天津) 有限公司诉大连龙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大连龙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龙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龙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8元,减半收取6224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63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