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四平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兰,四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淑兰,女,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兰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宋 武审判员 王文卓审判员 王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宇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号(2015)东行初字第2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行政裁定书受送达人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送达地址院内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新玲送达人:李晨宇、王新玲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号(2015)东行初字第2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行政裁定书受送达人李淑兰送达地址院内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新玲送达人:李晨宇、王新玲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