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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邹 某 某 与 被 告 吕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邹某某,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