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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东乡县辉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乡县辉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梅。委托代理人:桑建明。被执行人:东乡县辉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乡县辉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他公司的到期债权284788元,并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61025.30元、执行费508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