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华与周军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韦华被执行人周军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军中的妻子何月新在田林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649611010105069165帐户存款9000元,至田林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田林县支行20×××67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蒙平审判员黄晋峰审判员黄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