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冯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盖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吉林省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将其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男,辽宁省盖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盖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将其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源、助理检察员戴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冯某已给被害人李某某儿子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在盖州市明润足疗休闲会馆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三万元钱,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12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杨某某、王某某在鲅鱼圈港务局买旧包装袋和承包绿化、小建筑维修的项目为由,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5500元及茅台酒一箱,中华软包香烟4条。后赵某某将茅台酒送人2瓶,4条中华软包香烟4条。后赵某某将茅台酒送人2瓶,4条中华软包香烟销赃获利2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海城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军中茅台酒6瓶、软包中华香烟4条共计264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冯某起同等作用,系共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冯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梁某、王某甲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冯某起同等作用,系共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返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社区调查函意见:对赵某某、冯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兰天华人民陪审员 张纳新人民陪审员 李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