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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福金与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福金,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福金,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富军。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媛媛,女,1979年7月7日出生。上诉人安福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事来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福金,被上诉人嘉事来中心之委托代理人王汉民、杜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福金在一审法院诉称:安福金于2008年3月进入嘉事来中心工作,2014年9月22日公司下发了一份告知书,宣布安福金被解聘了。在职期间安福金一直很珍惜这份工作,安福金长年加班,从未休过年假,单位也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和年假工资。安福金于2014年10月16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门头沟仲裁委驳回了安福金的申请。嘉事来中心称是公益性组织,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公益性企业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故安福金起诉要求嘉事来中心: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40元;2、支付2008年至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75元;3、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604元;4、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全勤奖1000元。嘉事来中心在一审法院辩称:嘉事来中心属于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根据《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嘉事来中心支付给安福金的薪金不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专项补贴资金是北京市和门头沟区财政拨付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安福金要求给付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安福金参加流管员业务考试没有达到及格线,嘉事来中心根据门头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发的函对其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安福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用工单位已安排安福金休了年假,故其主张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依据。安福金主张的全勤奖也缺乏依据,市区财政中没有这个支付项目。综上嘉事来中心不同意安福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福金于2008年4月1日入职嘉事来中心,岗位为流管员。双方自安福金入职之后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双方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安福金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1995元、1995元、1995元、1995元、1995元、1995元、1995元、2169.98元、2169.98元、2211.51元、2211.51元、2211.51元,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左右,支付周期为自然月。2014年9月10日,嘉事来中心告知安福金办理解除手续,并于2014年9月22日向安福金送达了《告知书》。嘉事来中心最后支付安福金工资至2014年9月30日。审理中,安福金主张工作地点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派出所,单位因其考试不合格于2014年9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最后工作至2014年9月22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40元。嘉事来中心主张其单位作为公益性组织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提交: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显示经认定嘉事来中心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显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24日至2008年11月23日。安福金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有效期已过。经询问,嘉事来中心表示《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不需要年检,其中心的性质一直是公益性就业组织。法院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表示其单位保存有嘉事来中心的《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原件,与嘉事来中心提交的复印件一致,嘉事来中心一直是以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的,不需要年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一直按期发放相关岗位补贴。安福金主张遇到上级检查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单位未支付过加班费。安福金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嘉事来中心对安福金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安福金不存在加班,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并提交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考勤表,未体现安福金存在加班情况。安福金对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考勤表不认可,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单位做两份考勤表,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考勤表是向社保所报送的没有加班项目的那份,另一份真实的考勤表应该在原工作单位保存,其无法提供,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根据安福金的申请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派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社区警务站联系,工作人员均表示其单位没有安福金的考勤记录。安福金主张在职期间单位没有安排休过年假,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75元。嘉事来中心主张用工单位已经安排安福金休年假,其中心没有用工权也没有管理权,没有资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同意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安福金主张嘉事来中心未支付其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全勤奖1000元,每月100元,共计10个月。嘉事来中心主张单位不存在全勤奖,不同意支付。安福金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10月16日,安福金向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嘉事来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40元,支付2008年至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75元,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604元,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全勤奖1000元。2014年12月2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嘉事来中心的性质属于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门头沟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范畴,裁决驳回安福金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处理。安福金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考勤表、工资表、说明、告知书、函、调查笔录、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嘉事来中心是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福金所从事的系公益性岗位,故安福金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安福金对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主张单位做两份考勤表,嘉事来中心提交的是报送的没有加班项目的那份考勤表,另一份真实的考勤表应该在原工作单位保存,法院根据安福金的申请进行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派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社区警务站并无其考勤记录,安福金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安福金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考勤表未能显示单位安排安福金休过带薪年休假,该中心主张用工单位已经安排安福金已休带薪年休假,在市区财政中也没有该项支付项目,嘉事来中心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嘉事来中心应支付安福金年休假工资。因安福金未提供2008年4月之前工作年限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其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依据有关规定,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福金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应休带薪年休假27天,嘉事来中心应支付安福金上述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159.89元。关于全勤奖。嘉事来中心不认可安福金有全勤奖,安福金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福金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五千一百五十九元八角九分。二、驳回安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安福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改判嘉事来中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940元、延时、临时加班费6604元、2014年未结算10个月全勤奖金1000元,上诉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嘉事来中心承担。上诉理由是: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公益企业各项证件不需要年检,嘉事来中心自2008年执照未年检,属于非法经营;嘉事来中心所称公益企业,但在无任何提前明示和沟通的情况下,解除与安福金的劳动关系,让五十几岁的劳动者面临下岗后的生存问题;安福金曾经享有每月100元全勤奖,嘉事来中心在法官面前却予以否认,公益企业将打工者每月100元全勤奖也要私吞。嘉事来中心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嘉事来中心提交:(1)1999年6月24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2)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审批表复印件、门劳社字(2003)第135号《关于“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资质认定的请示》复印件;(3)京人社办发(2009)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4)永政文(2011)165号《关于申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经费的请示》复印件、永政文(2014)152号《永定镇关于申请2015年度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请示》复印件;(5)门财社指(2012)184号《关于追加经费指标的通知》复印件、门财社指(2014)15号《关于追加预算指标的通知》复印件、门财社指(2014)387号《关于追加预算指标的通知》复印件;(6)京人社服复(2014)18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4年第一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京人社服复(2014)230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4年第二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京人社服复(2014)450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4年第三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京人社服复(2014)668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4年第四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京人社服复(2014)942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5年第一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京人社服复(2015)189号《关于门头沟区1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2015年第二季度岗位补贴的批复》复印件。嘉事来中心主张:上述(1)、(2)、(3)组证据证明嘉事来中心是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并且依法成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以及嘉事来中心成立的审批过程;上述(4)、(5)、(6)组证据证明嘉事来中心是永定镇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其专项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安福金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嘉事来中心与安福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向安福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嘉事来中心是否应当向安福金支付加班工资及全勤奖;三、嘉事来中心《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过期后未年检是否涉及不法经营。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调查的情况,嘉事来中心属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福金所从事的系公益性岗位,故安福金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安福金对嘉事来中心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主张真实的考勤表应该在原工作单位保存,一审法院根据安福金的申请进行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派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社区警务站并无其考勤记录,安福金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安福金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全勤奖,嘉事来中心不认可安福金有全勤奖,安福金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嘉事来中心《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过期未年检,属于行政机关对嘉事来中心的管理行为,上述证书到期未年检不影响嘉事来中心与安福金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安福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嘉事来劳务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安福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