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登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志、刘晓洋、史永杰抢劫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登执字第43号被执行人彭志,男,1994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洋,男,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永杰,男,1995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移送执行的彭志、刘晓洋、史永杰犯抢劫罪处罚金一案,(2010)登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11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志、刘晓洋、史永杰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无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登执字第43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