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赖平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赖平生,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会昌县。2003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4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2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羁押,2015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平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赖平生在龙川火车站西头的K2099+880m处、京九铁路佗城至东水区间,采用手扳及老虎钳剪的方式连续作案,盗割70mm219芯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163.35米、70mm2GB/T5010.4-2008型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66.1米、7芯16mm2避雷器连接线1.8米、7芯10mm2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21.9米。经鉴定,70mm219芯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每米价格为169.5元;70mmGB/T5010.4-2008型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每米价格为169.5元;7芯16mm2避雷器连接线,每米价格为18.5元;7芯10mm2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每米价格为12.4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919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平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情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7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平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赖平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平生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人邹某某、魏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失窃情况;有民警汪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赖平生的归案情况;有龙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认(鉴)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失窃物品的价格;有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5)221号法医学物证鉴定结论书证明了案发现场提取的人血,其STR分型与被告人赖平生血液STR分型一致;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赖平生的前科、户籍材料、工作情况说明;有被告人赖平生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及签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平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平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情节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平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平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二、扣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的被告人赖平生的“贝尔丰”牌手机1部,变价后抵作罚金予以没收;鹰嘴钳、老虎钳、螺丝刀、扳手、工具刀、手套、锯条等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闵天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