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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金某某、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金某某,金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女,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刘玉沿,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满族,无业,住辽宁锦州市。被告金某,男,满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金某某、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   峻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