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刘芯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自愿与被告邓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建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