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翔、刘其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翔,刘其中,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7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翔。被告刘其中,1961年6月16日。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翔、刘其中、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