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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09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张艺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并分居两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