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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小勇、赵小芹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王小勇,赵小芹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四路*号ITT厂房工业大厦***********室。诉讼代表人:罗恒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芹。委托代理人:王小勇。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阳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勇、赵小芹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王小勇、赵小芹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小勇、赵小芹承担。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确认,阳光财保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向王小勇、赵小芹转账支付8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如果阳光财保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本案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上述款项付至如下账户:户名:王小勇;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北部工业城分理处;账号:62×××16;二、若阳光财保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王小勇、赵小芹有权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各预缴方各自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协议,本院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小勇、赵小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退回1150元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约定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祁晓娜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婕婷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