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某、陈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陈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2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汉族,无业,住新化县。辩护人杨江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黎。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无业,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无业,住新化县。辩护人梁智恒,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辩护人杨江苏、丁黎、梁智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伍某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翔花园19栋一楼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王某帮忙发牌、“抽水”及保管“水钱”。每次赌局后,伍某会给陈某两三百元作为酬劳,给王某一两百元作为酬劳。同年4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违法所得2500元,当场抓获伍某、陈某、王某及参赌违法人员共18人,其中赵某等8人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某、陈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涉案赌具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澄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张齐玥(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