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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被告赵某甲,男,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在会宁县新塬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有三个女孩一个男孩。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四个孩子,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0万元。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刘某某所诉双方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属实。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月13日在会宁县新塬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分别于2002年2月17日生育长女赵某乙,2006年2月4日生育次女赵某丙,2007年4月18日生育三女赵某丁,2009年3月16日生育长子赵某戊。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多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争吵,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