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泽雯与周建、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雯,周建,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王泽雯,女,汉族,1993年5月25曰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被告:周建,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生,住。身份证号。被告: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南环路81号(南龙道十三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董洪楼。被告:陈伟,男,汉族,1991年5月9曰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龙和高新区普照营村043号,身份证号13100219910509161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群,地址:廊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雯和与被告周建、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雯于2015年5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王泽雯伤情正在恢复期,需要等待评残,法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