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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群与黑龙江虹洋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郭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百利小区20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虹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3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00号郭群与黑龙江虹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