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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罗某红与雍某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红,雍某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罗某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3日。被告雍某凤,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红诉被告雍某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罗某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红负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