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罗玉某与罗金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某,罗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初字第95号原告罗玉某。被告罗金某。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玉某诉被告罗金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罗玉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罗玉某承担。审判长 陈禄梅审判员 李远竹审判员 和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