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任宏艳诉云清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任XX,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陕西省安塞县招安镇X村人,现住该村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被告云XX,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陕西省安塞县招安镇X村人,现住该村X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江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