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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抗、温玉花等与吴观水、魏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96-2号申请执行人温抗。申请执行人温玉花。被执行人吴观水。被执行人魏水。被执行人周爱。被执行人温宝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魏水、周爱名下均登记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水名下登记的车牌号码为粤C×××××五凌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爱名下登记的车牌号码分别为粤K×××××松花江牌、粤K×××××汽车各一辆。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在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