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6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36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