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波波与张多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波,张多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936号原告王波波,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多多,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波诉被告张多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多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波撤回对被告张多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波波负担。审 判 长 徐 品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