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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4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9日。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