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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聂某甲,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韫于2015年7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在云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生一女聂某乙。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恶习渐显,不仅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还经常喝酒到半夜。被告喝完酒回家就殴打原告和孩子,乱摔东西,对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恐惧。原告曾试图对被告进行劝说,无奈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对原告不理不睬。综上,原告与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聂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聂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云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聂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生产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年××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聂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十年,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另,双方婚生女现尚且年幼,需要父母二人的共同关爱,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奕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