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4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智英与韵金环、台智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智英,韵金环,台智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31号原告崔智英,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韵金环,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告台智钢,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智英诉被告韵金环、台智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智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韵金环、台智钢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韵金环、台智钢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