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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余某,湖北石油省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勇(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琦(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无职业。原告余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5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余某自行承担。审判长黎赪人民陪审员于毅人民陪审员施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任保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