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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龚俊杰与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06号原告龚俊杰,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强。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主张于2014年11月24日入职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确认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三、员工工资标准:原告主张每月工资35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且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没有明显不合理,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和原因: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人员张希于2015年4月25日向其发出短信,内容为“龚俊杰,老大让你星期一不要来上班了。财务给你结算好了工资”,并提供了短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五、应支付2015年4月1日至4月22日工资差额:1213.79元。原告确认被告已发2015年4月份工资1200元,按原告的工资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4月22日工资2413.79元(3500÷21.75×15),减去被告已付1200元,尚应支付工资差额1213.79元。原告请求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六、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3500元。本案中,原告虽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其请求数额却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且本案被告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3500×0.5×2),故应认定原告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实质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6月10日。八、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4月22日工资1663.6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不[2015]158号。十、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机构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十一、诉讼请求:原告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二、需说明的问题:本案开庭时,一姓名叫张杰的人自称受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委托出庭应诉,本院告知其可在庭审后3天内补交授权委托书,否则视其出庭应诉行为无效。被告未能在庭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案应作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审理。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龚俊杰2015年4月1日至4月22日工资差额1213.79元。二、被告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龚俊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以上一至二项款项,被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纳,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