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善锋与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锋,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徐善锋。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喜。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山东省微山县夏镇东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锋与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徐善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善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善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善锋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允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