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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兆兰与尚强、吴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兰,尚强,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兰(又名孙照兰),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尚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兆兰与被执行人尚强、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郧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兆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尚强的银行存款21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尚强、吴艳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兆兰已受偿数额为21000元,未受偿数额为24423元。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0)郧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