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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与俞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俞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经营者:范芸芸。被告:俞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与被告俞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信盛五金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