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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富箱包有限公司与湖北联富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联富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富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联富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其荣。委托代理人:杨宇凤。被告:湖北联富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合文。被告:平湖市联富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富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联富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平湖市超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景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