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宋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