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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19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刘某祖父。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董振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刘某199830.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983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199830.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的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