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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美丽与章美丽、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美丽,章美丽,周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孔美丽。委托代理人:王红丽。被告:章美丽。被告���周良平。委托代理人:陈志愿。委托代理人:陈攀峰。原告孔美丽与被告章美丽、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美丽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丽,被告周良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志愿,被告章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美丽起诉称:被告章美丽、周良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3日,被告章美丽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由被告章美丽亲笔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美丽和周良平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美丽答辩称:款项不是直接向孔美丽借的,是通过���告的姐妹孔美素借的,款项已全部偿还给孔美素,有银行流水单能够证明。被告周良平答辩称:被告周良平、章美丽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4年7月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两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经济生活富裕,但章美丽长期沉迷赌博,多次在被告周良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周良平出面归还了多笔类似借款。两被告离婚前长期分居生活,对于该笔借款周良平不知情,应属于被告章美丽的个人债务。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告孔美丽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章美丽和周良平于1989年4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章美丽2013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章美丽提供了个人网银明细单一份,拟证明章美丽已于2014年3月8日还给孔美素25万元。被告周良平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证一份,拟证明被告周良平和章美丽已于2014年7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协议约定章美丽个人经手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的事实。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参与赌博记录、出入境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章美丽经常赴澳门、北京参与赌博,并于2005年8月2日因参与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查获的事实。4、收条四份,拟证明被告周良平和章美丽离婚前,周良平为章美丽归还了巨额借款;离婚前,章美丽向周良平领走巨额款项等情况。5、借款情况一份,拟证明还有多人就债务起诉两被告,均系章美丽经手的借款,数额较大,且时间上均在两被告离婚前后,章美丽的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庭���中,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被告周良平提交的证据1、2,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章美丽提交的个人网银明细单,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笔款项不是用于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没有收到孔美素转交的被告章美丽的还款。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中被告章美丽陈述的事实,被告章美丽多次通过孔美素介绍或向孔美素本人借款共计145万元,被告章美丽仅归还了58万元,章美丽于2014年3月8日通过网银支付给孔美素的这一笔25万元,被告章美丽亦无法确定用于归还哪一笔借款,且原告孔美丽确定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用于归还孔美素经手的其他借款,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对于被告周良平提交的证据3、4、5,原告及被告章美丽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款缺乏必然的联系,且被告章美丽认为本案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故本院对被告周良平提交的证据3、4、5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章美丽与周良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9年4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8日离婚。2013年10月3日,被告章美丽经孔美素介绍向原告孔美丽借款2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期,并由被告章美丽出具了一份借条。后原告经催讨,二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孔美丽与被告章美丽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偿还的,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美丽、周良平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被告章美丽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上述款项被告周良平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美丽、周良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孔美丽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章美丽、周良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