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袁琳与伍祥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琳,伍祥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袁琳。被执行人伍祥启。袁琳与伍祥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号天池山8号楼5层503号房系被执行人伍祥启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伍祥启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号天池山8号楼5层503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