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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崔伟超、刘怡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崔伟超,刘怡曼,刘益伟,张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丽娜,女,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崔伟超,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刘怡曼,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刘益伟,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廊坊市开发区。被告张大伟,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与被告崔伟超、刘怡曼、刘益伟、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崔伟超、刘怡曼、刘益伟、张大伟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吕建民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号劳斯莱斯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伟超、刘怡曼、刘益伟、张大伟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树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