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8日左右,被告人杨某在娄底火车站附近的黄金岛游戏机店外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得款100元。2、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在娄底火车站附近的黄金岛游戏店外以200元的价钱卖给谢某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得款180元,余款20元烟钱谢某未给。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6843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先后2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3月18日左右,被告人杨某在娄底火车站附近的黄金岛游戏机店外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得款100元。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在娄底火车站附近的黄金岛游戏店外再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得款180元,余款20元谢某陈述说作为烟钱未支付给杨某。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6843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6日还是18日,她以100元的价格在娄底火车站黄金岛游戏机店外楼梯间卖给矮子(谢某)0.3克左右冰毒及麻古,在2015年3月22日,在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矮子0.7克左右冰毒及一粒麻古,实收200元,矮子说要拿20元买烟,一直没有给她,她认为在这过程中没有赚什么钱的事实;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吸毒人员,2015年3月18日左右,在被告人杨某处以100元购买了0.3克左右冰毒及麻古,在2015年3月22日,在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杨某处购买0.7克左右冰毒及一粒麻古的事实;4、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民警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扣押的麻古0.6843克的事实;5、娄公物鉴(理化)字(2015)12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杨某的红色可疑物(净重0.6843克,取样0.1085克)进行检验,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事实;6、尿样检测报告,证明杨某尿液检测呈阳性,系吸毒人员的事实;7、相关程序性文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和麻古,数量不满1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天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