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与富阳市富春街道龙池浴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富阳市富春街道龙池浴室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经营者:XX。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龙池浴室。经营者:裘加形。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龙池浴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以被告已支付案款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