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5号原告:胡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尔赞人民陪审员 胡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永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倪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