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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5号原告:胡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尔赞人民陪审员  胡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永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倪维宁